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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互金纠纷解决机制座谈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22:23 阅读: 来源:办公柜厂家

2016年6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协同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了“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座谈会”。参加此次座谈会的主要机构还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座谈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福勇主持。到会的主要嘉宾有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化研究所副所长沈一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费安玲、北京仲裁委员会业务三处处长张皓亮、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网贷之家总裁徐红伟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骨干郑晓东、陆烨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邵晋、耿媛,北京北京仲裁委员会总裁员陈聪、段东辉、李政明、刘保玉等出席了此次座谈会。

此次座谈会主要是以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第十六条提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指导,着重探讨建立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殊性,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其内容主要有互联网金融案件裁判分析、学者视角看待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介绍、电子证据保全和认定、互联网金融与争议解决方式设计——仲裁机构的视角、标准化合同文本研讨。

【以下为嘉宾发言摘录】

第一阶段:致辞

第一阶段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福勇做主持人,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化研究所副所长沈一飞致辞。

林志炜:表示本次研讨会是基于实践的需要,需要在仲裁员的范围之内,在裁判界的范围之内达成一定的共识、共同的思路,探讨一下在裁判界实践中已经产生的问题:关于互联网金融,纯粹网上贷款的情况这种实践中纠纷的越来越多,这其中的难点,是如何把一个完全数据化的客观事实还原成法律事实过程中所需要的数据证据认定,拿出来进行探讨。 探讨的结果,对北仲下一阶段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裁判有重要的指引性作用。

时建中:认为“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把所有互联网的优缺点都会放大,“+金融”以后,在互联网当中优势、劣势都有表现,并且在当中的特点进一步放大了。我们应该分析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殊性,以及与传统解决方案的吻合问题。要明确解决争议的优势所在,挑战所在。以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对仲裁来讲还是有一些挑战的,在我个人看来,这个挑战主要是表现三个方面:第一是仲裁程序;第二是证据;第三是执行。而这所有的问题都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技术发展和应用是相关的,因此互联网金融,或者是“互联网+”的这个背景下,对我们目前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机会,某种程度上我并不认同是受到了新的挑战,其实只有机会,没有挑战。

沈一飞:目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非常蓬勃,客观上起到积极做东,但问题也比较突出。在网络上形成的交易行为、合同因为出问题的网络可能没有办法及时的妥善找到等,引发了一些问题。 因为P2P领域和传统的民间借贷、产品销售、场外交易是有广泛联系的,但是网络空间的合同,没有具体的文本证据显示说你做了这个投资,因此这里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储备知识,有机会跟北京仲裁委和各位老师有更深入的合作,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则,建议长期的交流联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第二阶段: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讨

第二阶段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福勇做主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就互联网金融案件裁判进行分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从学者视角探讨了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就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主题发言,网贷之家总裁徐宏伟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助理张金鹏就电子证据保全和认定的做出汇报,北京仲裁委员会业务三处处长张皓亮仲裁机构为视角讨论了互联网金融与争议解决方式设计。

徐红伟: 徐红伟总裁以行业参与者和见证者的身份为大家汇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现状。徐红伟总裁和大家探讨了行业的定义问题,并从数据角度出发分析了行业的成交金额、投资人数、利息等基本数据背后的意义。其次谈及P2P行业风险事件的集中爆发现象以及后果。最后从旁观者的视角观察行业纠纷,认为行业一旦出现问题,它会在早期的时候故意掩饰它的坏账,最后转变成庞氏。

杜卫红:互联网金融相对来说是比较新的一个东西。具体到案例的情况,纠纷反映到法院相对滞后一些,具体手中处理的案件非常少,无论从理论上到实践上的积累都不多。杜庭长表示法院方面虽然说案件不多,没有一个定型和成型处理的思路和模式,但是在实践中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处理纠纷,要根据他们所依据的合同性质,双方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有效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目前来说对互联网金融,对这种新兴事物总体来说国家是持包容鼓励的态度,从法院角度来说,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背规定的情况存在,总体还是认为有效的。审理中遇到的众筹、融资这一部分来说,作为相对新型的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也是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调整当中,所以具体的法律关系肯定是要依据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来个案确定。

费安玲:费安玲院长主要就三个问题进行了发言。首先,费安玲院长谈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未来二十年互联网转物联网的趋势。其次,就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出现,费安玲院长认为我们如何能够把数据化上所显示的事实还原成我们通常可以认定的事实很重要,认为就互联网金融纠纷本身在客观判断上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第一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当中,主体及其交易资格的确认;第二是交易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判断;第三是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最后,费安玲院长就公权与私权在互联网领域的边界问题展开发言。认为公权力的介入在有些情况下是很重要的,它保证了金融次序,但是不应当影响对交易纠纷所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的正常救济。

李爱君:李爱君院长主要从监管与解决纠纷机制关系的角度来出发展开发言。李爱君院长首先从法律立法的层面为大家分析了国家鼓励创新互联网领域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态度。并且认为在“监管指导意见”中提及的互联网金融的七种模式中需要极力解决的是是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的小额问题。其次,李爱君院长就如何解决“小额”问题出发,通过对诉讼和非诉成本的分析,尤其是仲裁成本的分析,引出创建高效率的低成本的灵活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后,李爱君院长从涉及众筹和民间借贷的两个真实案例出发,深入地剖析了法院在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纠纷的难点和突破点,以及互联网新型金融纠纷给传统的司法解决带来的冲击。

张金鹏:张金鹏老师主要就电子证据认证与保全做出汇报。张老师从梳理我国的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出发,得出我国现在虽然有对电子证据的明确界定,电子证据的具体形式和表现形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保存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系统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的结论。其次,张老师从证据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认为我国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没有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法律制度,但并没完全无法可依,在认定上可以参考《电子签名法》第八条。最后,张老师从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来汇报了电子证据保全的难点和法律规制的可创新之处。

张晧亮:张皓亮处长主要是从机构的角度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机制设计方面,机制解决设置是有优化空间,准确和巧妙的机制设计是可以提升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平性。张处长首先谈及互联网争议的争议机制的设计要考虑商业原则,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商业纠纷,商业争议处理规则的设计也要在商业的环境当中。其次,认为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方式要考虑比较优势的原则。最后谈到仲裁与互联网金融纠纷的适应问题,认为仲裁属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市场化的一种方式。

第三阶段:标准化合同文本研讨

第三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做主持人。在场的嘉宾中,刘保玉、费安玲、林志炜、沈一飞、段东辉、张弘雨、杨敏、孙积禄、陈聪等就企业经营运作当中主要的四个合同,即《借款协议》、《保证合同》、《平台注册及服务协议》、《银行网络交易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的标准化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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