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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霍乱首次被纳入《新闻》

发布时间:2020-09-14 21:25:01 阅读: 来源:办公柜厂家

网导读: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国家卫计委日前印发《关于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将霍......

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国家卫计委日前印发《关于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将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纳入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2015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为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计委牵头组织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国家卫计委将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目录》关于疾病名称进一步细化。《目录》中的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5种疾病从《食品卫生法》(1995年)和《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相关规定中沿袭而来,并作了进一步细化。与2009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比,本《目录》从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最大限度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痢疾进一步细化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并在伤寒的基础上,增加了副伤寒。鉴于霍乱属于《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且近年来由食物传播的霍乱病例时有发生,此次《目录》制定过程中,增加了霍乱。

延伸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问答

1.什么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是指此类疾病患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可能污染食品,并通过食品传播疾病。

2.为什么制定《目录》?

《目录》是国家卫计委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技术性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企业生产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从而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

3.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中如何使用《目录》?

一是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健康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对患者的暂停或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可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确保食品安全,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二是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日常或例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执法效能;三是用于食品从业人员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

《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主要涉及通过食物传播力很强的食源性疾病和危害较大的传染病,这些疾病诊断标准明确,从业人员怀疑患有这些疾病时,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4.《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主要临床表现和危害是什么?

《目录》中规定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除了常见的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还可见发热、全身不适等症状体征(如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常见黄疸;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常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痰中带血、低烧、胸痛等症状;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主要为皮肤上疖子或化脓性、渗出性病灶,并可反复感染。

《目录》中规定疾病的危害主要是病原体污染食品,导致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或暴发。

5.《目录》中为什么没有包括艾滋病与乙肝?

《目录》中所列疾病首先要具备可以经食物传播的特点,艾滋病和乙肝虽然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其传播途径并不包括经食物传播。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上述疾病。

国家卫计委高度重视保护人民群众入学、就业等合法权益,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强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按照《通知》要求,《目录》也不应包括乙肝。

6.《目录》中所列疾病还会调整吗?

《目录》所列疾病将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以及食源性疾病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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